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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登记条件是怎样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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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,又称积极条件,包括:

1、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: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。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。

结婚属于身份行为,当事人享有专属权,多数国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,不得委托代理。

2、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。

(1)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: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22周岁,女不得早于20周岁。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。这一规定说明,结婚自由虽然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,但是,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为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。

(2)晚婚,是指男年满25周岁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;晚于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为晚育。

(3)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,晚婚年龄则只是号召和鼓励性的措施。

3、符合一夫一妻制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: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

一、结婚的禁止条件

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,或称排除的条件、婚姻的障碍,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。

禁止条件如下:

1、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第一款规定: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,禁止结婚。

2、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第二款规定: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,禁止结婚。

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,主要包括以下几种:

(1)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症、躁狂抑郁症患者;

(2)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;

(3)重度智力低下,即痴呆症患者;

(4)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。

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领取了结婚证,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,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应依法作出该项婚姻无效的宣告,收回结婚证。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类疾病者不在此限。

二、结婚登记所需材料

1、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

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是必须带的,不用带复印件。

2、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

带好结婚双方的户口本原件。

如果是集体户口,要到所在单位要来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,还有自己的集体户口页原件。

3、结婚双方的合影

要红底的双方合影照片,需要带两张。

在照相馆拍时直接告诉是结婚登记需要的即可,照相馆会洗出适合的大小。

4、结婚登记费用

按国家规定,结婚登记的工本费是九块钱。

一般无需另付其它费用,不过有的地方会需要部分证件的复印件,可能会加收复印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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