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刘的父母于2014年离婚,小刘一直与母亲罗某同住,父亲刘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。 2020年9月,小刘考入北京某中专学校。同年11月,小刘满18岁,刘某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。为了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,小刘向提起诉讼,要求刘某继续每月支付赡养费。
他认为由于上学,每月开销变大,原本约定的300元赡养费不能满足他的实际需求,要求提高到每月800元。经审理认为,小刘虽然已年满18岁,但仍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等教育,不能生活,刘某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,因此,判决刘某每月支付400元的抚养费,直到小刘中专毕业。
律师说法:
《民法典》规定,对于不能生活的孩子,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。根据《婚姻法解释》(一)中“不能生活”的解释,在校并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为不能生活的子女。在这种情况下,小刘虽然已经年满18岁,但由于初中复读,他仍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等教育。他没有生活的能力,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。因此,刘某应继续履行义务。
律师提示:
有些家长对抚养孩子有误区,认为只要孩子满18岁,就不再履行育儿义务。一般来说,青少年在18岁之前可以完成相当于高中的教育。
但是,对于一些青少年来说,由于教育晚、留级等因素,虽然已经成年,但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的教育,而他们没有生活的能力。因此,对于成年后仍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人,父母仍应履行抚养义务,直至子女高中毕业。